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
5、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6、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总局)或《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复印件。
7、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辐射安全管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等资料;
9、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10、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11、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保存期限是多久?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X射线剂量率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17-2015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115-2002
5、固废辐射监测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114-2020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6-2009
6、敷贴仪β、γ射线剂量率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
7、α,β表面污染
表面污染测定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 MeV)和α发射GB/T14056.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