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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6932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重庆市首例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四级英语分值分配细则

   日期:2024-03-09     浏览:24    
5分钟前 “被告非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判决在十五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9329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8月4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第四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也是重庆市首例检察机关单独起诉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9月8日,在了解到判决已正式生效并执行后,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再次对辖区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了专项调查,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到底。     非法销售不合格食品 公益诉讼督查发现线索     2018年1月,秀山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体经营户,不属于民营企业)经工商注册许可,利用互联网销售经营白酒,并经食品监管部门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随后经营者莫某在“拼多多”网站开设“某名酒店”网络店铺。     酒品专卖店卖酒当然无可厚非,然而,莫某之妻却购买了“同济馈世瘦身咖啡”200盒,在某经营部及“拼多多”网站上进行公开销售,超出了其经营许可范围。案发后,经抽样送检,该保健食品添加有国家明令禁止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西布曲明,为不合格食品。     2019年3月,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消费者的举报后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了121盒,已售的保健食品在“拼多多”网站和线下销售金额为6932.9元。     2019年7月,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该经营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初,秀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该经营部销售食品行为危及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年多以来也未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遂将线索移送四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  探寻真相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让非法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2月中旬的案件研讨会上,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吴军对着两级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说道。     受案后,在秀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协助下,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吴军、龙金连,检察官助理谢文飞开始了仔细的调查核实工作——他们到行政机关查阅、调取、复制有关卷宗,并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同时,还向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案发地其他商户等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     “被告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时间一年有余,侵害人数较多,其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半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检察机关确定了该经营部非经许可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事实。     在将基础材料上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审批后,四分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决定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为众多消费者维权,并于当日履行公告程序。     在办案中,检察官们还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向案发地附近的经营者详细讲解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监督范围和工作流程,宣传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督促经营者们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 全市首例诉讼宣判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存在以下危害情形:一是侵权人非法销售经营许可之外的保健品,主观过错较重;二是在一年内卖出79盒,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三是违法销售金额虽然不大、但受害人覆盖面广。     为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检2021年6月提出的“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探索”工作要求,经过多次请示分管院领导和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决定提出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6月22日,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分院依法向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8月4日的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该经营部侵害公共利益这一事实进行了举证,并就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被告进行了询问、辩论,并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当于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被告认可了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事实以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     经审理,四中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     “食品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四个最严’标准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对被告的的侵权行为予以经济制裁,提高违法成本,教育、引导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预防此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8月30日,了解到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经履行民事责任后,吴军如此表示。     来源 | 市检察院检察五部、重庆检察四分院、秀山检察 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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