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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根达斯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被罚款1万元人格魅力

   日期:2024-01-23     浏览:42    
8分钟前  本站讯 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8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1起行政处罚信息:哈根达斯关联公司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哈根达斯旗舰店”发布的订购网页广告中预售礼券包含的三款产品的外皮成分表述均含“巧克力外皮”,但根据当事人产品的配料表、原料及原料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的外皮应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外皮,而非其网页宣称的为巧克力外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0001933 号),经查,当事人为一家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冰淇淋、糕点、休闲食品。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有“哈根达斯旗舰店”(https://haagendazs.tmall.com)销售相关产品。2020年7月20日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哈根达斯旗舰店”提供“2020 中秋 哈根达斯 橙心橙意 中秋月饼冰淇淋礼券 预约配送款”产品预售服务,并发布订购网页广告(2020年7月26日活动结束,网页关闭)。广告中预售礼券包含的“乌龙茶白桃月饼形冰淇淋”、“茉莉花草莓月饼形冰淇淋”和“抹茶月饼形冰淇淋”三款产品的外皮成分表述为“乌龙茶巧克力外皮”、“茉莉花绿茶巧克力外皮”和“抹茶巧克力外皮”。但根据当事人产品的配料表、原料及原料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的外皮均由白色代可可脂巧克力脆皮制作而成,故其产品外皮应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外皮,而非其网页宣称的为巧克力外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成分表示不准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且未造成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决定作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 元整。 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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