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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欧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和法规比对分析(二)打印机连供

   日期:2023-12-03     浏览:46    
6分钟前 本站讯 《中国和欧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和法规比对分析(一)》中已经和大家分享了中国和欧盟对婴(幼)儿食品监管机构和监管模式的不同,本文将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分类、产品标准和法规等方面,对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遵守的标准、法规进行介绍。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及分类       在中国,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宝宝月龄不同分为0-6月龄宝宝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6-12月宝宝食用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12-36月龄宝宝食用的幼儿配方食品。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定义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在欧盟,法规(EU) No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包含了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follow-on formula)两类产品相关规定,不包括幼儿配方食品。法规(EU) No 609/2013中规定“婴儿配方奶粉”是指在婴儿出生后的头几个月里供其食用的食品,在采用适当的补充喂养之前,该类食品本身可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在引入适当的补充喂养后准备供婴儿使用的食品,并且是较大婴儿的多样化的饮食中主要的液体食物。欧盟没有专门针对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中国与欧盟的婴(幼)儿食品分类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分类 分类 中国 欧盟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follow-on formula) 幼儿配方食品 /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标准法规介绍     中国和欧盟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生产和标签方面的标准法规,均较完善。中国除了包含产品相应执行标准和法规外,也包括了标签和生产相关的标准和法规等。欧盟在产品和标签方面法规也较为完善,但是生产方面没有单独针对这类产品制定法规。表2列出了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遵守的主要标准和法规。     表2 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粉需要遵守的标准和法规 分类 产品分类 中国 欧盟 产品要求 婴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 1、法规(EU) 2016/127《就婴儿配方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以及关于婴儿喂养的信息要求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609/2013补充条例 》 2、法规(EU) No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 幼儿配方乳粉 / 标签要求 婴儿配方乳粉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1、 法规(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 2、 法规(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3、 法规(EU) No 2016/127《就婴儿配方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以及关于婴儿喂养的信息要求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609/2013补充条例法规》 4、 法规(EU) No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幼儿配方乳粉 1、 法规(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 2、 法规(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生产要求 婴儿配方乳粉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幼儿配方乳粉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1、法规(EC) No 852/2004 《食品卫生法规》 2、法规(EC) No 853/2004《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   三、 小结   综上,中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较为严格、分类明确;欧盟也对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有特殊规定,但是幼儿配方食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产品需要遵守的标准法规方面,中国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这类产品无论是产品标准还是生产标准都是单独制定的,欧盟仅对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单独制定了产品标准,对幼儿配方食品没有单独的产品法规,同时生产方面,欧盟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也仅需要遵守通用法规和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的管理法规,并未单独制定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相关法规。   另外,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正在修订中,预计今年上半年可能会发布,本站会及时跟踪新标准的发布情况,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本文为本站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xgxw p a{color:#0000FF;} .xgxw{padding-left:40px;} .xgxw h1{font-size:16px;margin:5px 0px;}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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