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房书算是中介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看房协议书、看房确认书、委托看房书等约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签订买卖合同的机会,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可以认定为居间合同。
2、二手房卖家跳过中介与买家交易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卖房协议就要担责,不是代理协议,经其他中介介绍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不用担责。
相关法律条文:
五十二、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直接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委托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禁止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违反约定通过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未禁止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利用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卖二手房时,签订包销协议有什么风险?
实践中,二手房卖家在卖房时将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包销的初衷是为了省时省力,但是却容易事与愿违。在委托二手房交易代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1、代理约定的期限过长。由于二手房市场价格存着不确定性,代理期限越长,房价波动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2、代理的效果不佳。房产中介在推荐卖家签订代理时,往往会以“主推”“”等甜头进行利诱,但签订合同后,实际的销售进度如不像房产中介说得那么理想,也无法在合同期内找其他房产中介挂售。
3、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代理合同大多仅约定中介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以某个价格出售房屋,但对于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由于缺乏买家的合意而大多未进行约定,容易引发纠纷。
建议欲出售房屋的卖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审慎签订代理合同,尤其对于期限较长、违约责任较重的合同,更应谨慎决定。如果决定与中介机构签订了包销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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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没有购房资格,终无法过户算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是否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在2017年7月30日前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一审法官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都知晓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则该政策原因因是指其他政策,不包含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这个情况。判定买家构成违约,卖家可没收定金。二审法z院认为政策原因包含了购房资格的情况,认定买家不构成违约,定金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时,广州地区限购政策已实施多年,买卖双方及经纪方理应知晓。然而,在李买家不具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李买家与陈卖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签订上述合同,买卖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该责任可相抵。在李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李买家与陈卖家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在2017年7月30日前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结合一审诉z讼中,证人梁某到庭所述及中介公司未收取中介费用的事实,前述第十三条的特别约定应是各方对有关李买家的购房资格问题所作特别约定,即李买家在2017年7月30日前未具备购房资格的,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为此,一审认定该条款中有关“政策原因”应理解为签订合同后所出现新的房屋调控政策,李买家未取得购房资格问题也不适用该合同十三条的约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现李买家至2017年7月30日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李买家根据前述条款要求陈卖家全额退还定金100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李买家单方构成违约,判处李买家已交纳的定金100000元由陈卖家没收,不予退还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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