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因子评价single-factor evaluation:根据实测数据和标准对比分类,选取至差指标的级别作为评价结果的评价方式。2.城市蓝线urban blue line: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3.自备水self-supplied water: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供水设施,主要提供自身生产、生活及各项建设的用水。它涉及到用水单位管理的各个方面,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性。
基本规定:1.城市节约用水是涵盖城市水源、供水、用水、排水等在内的复合系统,同时涉及经济、管理、教育等众多领域。考虑到上述因素,评价内容分为包括基本条件、基础管理、综合节水、生活节水、工业节水和环境生态节水六类,共34项指标。2.我国已连续多年开展节水型城市评价的实践,有相当-批城市已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国级、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因此,参照以往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评价依据,本标准设置了城市节水I级、I级和II级。调查计费水表、现有计量水表配备情况和需加装水表的数量及位置等。
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规,进一步加大执行法规的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